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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物业管理和服务
(一)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对市财政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房产经营单位统一负责管理并实施物业服务工作;对市财政投资配建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设备与商品住房是共用的(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开发建设的),应当与商品房划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得通过增设围栏、绿植等方式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分割。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明确物业费等费用补助标准。对市财政投资建筹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等费用按配租群体分类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面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房屋,高层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元补助,多层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元补助;面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高层房屋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元补助。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等费用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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